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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366****5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1民初5366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5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7日的款项7080845.82元(含货款本金6614882.96元、利息465962.86元)及后续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2021年9月30日前、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11月30日前分别支付1500000元(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计算至付款当日的利息,超过部分方能认定为支付货款本金),余款由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前付清; 二、若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自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逾期之日起就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64856元,减半收取324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428元(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给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 四、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在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2021)湘0181民初5352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由浏阳市人民法院解除对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五、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于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15日内向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为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浏阳碧桂园·天赋项目G地块支付给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款项除外)扣除已开票金额17350051.75元],票面金额上的税金由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税金给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于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税金的当日将对应发票交付给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浏阳奕储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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