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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市)市监罚字〔 2020〕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8
    决定机关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