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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蓝海高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贲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79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03民初1282号
    案号 (2018)辽0803执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8-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玉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20万元,并从2016年6月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被告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营口蓝海高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夏玉宏承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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