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翼天鲜极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MA****MB9B |
执行依据文号 | 黑8111民初2652号 |
案号 | (2020)黑8111执3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绥北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翼天鲜极递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预收客户奶款3 760 000元,货款440 946.93元,合计4 200 946.93元。(具体给付期限如下:于2020年1月11日前给付奶款1 880 000元;于2020年2月11日前给付奶款90 000元,货款440 946.93元,合计530 946.93元;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每个月11日前给付90 000元,合计1 710 000元;余款80 000元于2021年10月11日前给付。) 二、如果被告黑龙江翼天鲜极递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双方上述约定还款,则按日计收未还款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如果被告黑龙江翼天鲜极递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双方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在任何一期款项到期后,原告有权主张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 四、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仍须履行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的还款计划中的每一期还款义务。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407.58元,减半收取20 203.78元,由被告黑龙江翼天鲜极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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