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7501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633号 |
案号 | (2020)京04执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24%股权,同时向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000万元,并配合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分二段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1.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2.以6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 96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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