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4月15日,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一标段工地施工中,渣土车带泥上路,车辆未冲洗到位。且施工现场裸土覆盖不到位。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海建函【2021】26号)所反映的内容对该处工地的有效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当事人指认测量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面积长12米,宽6米,面积为72平方米。本局认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限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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