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04月06日13时,当事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果皮等)与其他垃圾(烟盒、包装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在“可回收物”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0-026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4月06日15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4月06日16时05分,执法人员对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果皮等)与其他垃圾(烟盒、包装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在“可回收物”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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