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圣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52231****29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初1615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本溪圣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5,494,783.69元;二、被告本溪圣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5,494,783.69元的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15日利息、罚息、复利10,646,089.91元;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上浮30%计收罚息利率,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孙国君、王大朋、朱朋杰、陈启渊、王艺桥、本溪市博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权以(本)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2016001984号、第2016001992号、第2016001985号、第2016001983号、第2016001986号、第2016001993号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记载为限,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04元,由被告本溪圣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孙国君、王大朋、朱朋杰、陈启渊、王艺桥、本溪市博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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