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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8****29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93民初2579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太阳系社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本金人民币2,38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以599万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以500万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38万为计算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太阳系便利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佟培新、刘志红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57元,公告费1,380元,共计51,437元,由被告大连太阳系社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大连太阳系社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执行时一并给付)。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太阳系便利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佟培新、刘志红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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