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78****29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6390号 |
案号 | (2020)辽0213执9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东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借款402.435738万元、支付利息1.334618万元,并自2018年12月8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31‰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达森博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魏树根、被告梁惠英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东洋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达森博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魏树根、被告梁惠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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