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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8****29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3717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1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二、被告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利息4060元、罚息354207.13元、复利4052.94元;三、被告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上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能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账户内1500656.81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被告姜云华、被告姜云红对上述被告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970元(含诉讼费95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姜云华、姜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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