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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8****29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1935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汇隆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始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广通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448025元,并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75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二、被告大连汇隆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广通木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还款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数额为基数,根据分期还款日期,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魏国英、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汇隆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汇隆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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