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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路罚字[2020]4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鳌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铝压铸、铜红冲)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路罚字〔2020〕49-1号当事人:台州鳌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DXM8A5T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7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台州市路桥区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黄金大道1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金属制品生产(铝压铸、铜红冲)项目涉嫌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本机关于检查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30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4月在路桥区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黄金大道1号的11#、12#西边、13#、14#号厂房内开工建设金属制品生产(铝压铸、铜红冲)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20年5月底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类别:第67项,环评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投资经评估为17016171元;项目生产场地向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其中租用该公司11#、12#西边厂房从事铝压铸生产,租用13#、14#号厂房从事铜红冲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压铸机约48台,熔化保温炉48台,行车5台,大、小冲床共110台;铝压铸生产工艺流程为:铝锭→熔化→压铸→去毛刺→成品,铜红冲生产工艺:黄铜棒→切割→加热→冲压→成品;铝压铸和铜红冲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环境,铝压铸冷却水回收后循环利用。2020年8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3-6-016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一)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工建设金属制品生产(铝压铸、铜红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二)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金属制品生产(铝压铸、铜红冲)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处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9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管海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