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安江所市监罚处〔202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在案的一次性医疗口罩120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3.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2 |
决定机关 | 新安江市场监管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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