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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2259****7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2民初629号
    案号 (2020)辽0422执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彦辉购草炭混合土款15.08773万元,给付违约金4.526319万元,合计19.614049万元。如果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6.00元,减半收取2,913.00元,保全费2,028.00元,由原告陈彦辉负担1,020.00元。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21.00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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