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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汝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918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12民初2116号
    案号 (2017)鲁0112执2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1
    发布日期 2018-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佐田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11445.75元; 二、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佐田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511445.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佐田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尾款69109.5元; 四、被告张家春对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0元,由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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