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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拖奔野(宁波)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封闭安全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拖奔野(宁波)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奉化市尚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洪)二号厂房二层东侧的安全出口封堵,封闭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拖奔野(宁波)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7年7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3
    决定机关 奉化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兴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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