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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育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374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6049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5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4830000元; 二、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罚息(已支付116558.95元); 三、被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谢永军、刘敏冷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谢永军、刘敏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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