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78357****0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783民初601号 |
案号 | (2019)闽0783执17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偿还2017年12月14日前结欠的借款本金15831.65元、利息23163.97元、罚息1551.05元,共计人民币40546.67元,以及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等。 二、被告张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支付律师费代理1000元。 三、被告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当涉案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时,该连带清偿责任免除)。 四、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为48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张荣华、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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