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嗨歌娱乐城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83559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3民初2357号 |
案号 | (2020)辽0603执2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嗨歌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优久食品经销处货款59885元及利息(以59885为本金,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优久食品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负担124元,由被告负担671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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