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三稽罚[2019]1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陈标显等31位贷款人在2016的10-12月份签订的31份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合同贷款总金额为29380000元,共计收取贷款利息1001699.50元,其中:2016年10月份522161元、11月份352115.50元、12月份127423元。你单位取得上述利息收入,没有入账,没有申报纳税。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10-12月份增值税税款56699.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你单位取得销售收入未进行入账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所造成少缴的税款合计56699.97元处以0.55倍的罚款,计31184.9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3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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