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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骏王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银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685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022号
    案号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8
    发布日期 2015-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宜昌三峡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骏王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骏王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宜昌三峡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399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宜昌三峡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骏王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719元(已减半、已预缴),由原告(反诉被告)宜昌三峡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00元(已减半、已预缴),由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骏王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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