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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槐泗镇吉兴南路西侧、姚大路北侧建设的GZ055地块C区房地产项目。现经查实,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22#楼向东扩建0.64米,涉及面积为113.04平方米;⑵A1#配电房向北移位1.48米,A3#配电房向北移位1.08米,面积分别为324平方米、124平方米;⑶生活水泵房偏转90°建设,面积为32.5平方米;⑷北侧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宽度减少0.72米,涉及面积为128.62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2322.6元(⑴处22#楼外扩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13.04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0%=15825.6元;⑵处A1#A3#配电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448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31360元;⑶处生活水泵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32.5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2275元;⑷处坡道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28.62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5%=1286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