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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槐泗镇吉兴南路西侧、姚大路北侧建设的GZ055地块A区房地产项目。2019年8月9日,当事人申请办理GZ055地块A区4#-9#、13#-18#、21#-31#楼及幼儿园规划核实规划手续,经现场查勘,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3#、22#-24#、27#-29#楼地下储藏室部分采光井向南外扩0.8米,涉及面积为122.79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4558元(处储藏室采光井外扩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22.79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1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1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