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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槐泗镇吉兴南路西侧、姚大路北侧建设的GZ055地块A区房地产项目。经现场查勘,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1#、12#、19#、20#楼地下储藏室部分采光井向南外扩0.8米,涉及面积为71.53平方米。另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1#-3#配电房,面积分别为228.30平方米、183.93平方米、192.70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730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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