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0-3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泰玛士矿业(湖州)有限公司违法事实:1.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2.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第四项“(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7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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