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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374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603民初2102号
    案号 (2020)闽0603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吴晓丽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6175元,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 二、被告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吴晓丽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6805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 三、被告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实际购房款621510元的0.003%计算,若2016年12月31日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条件,则计算至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条件之日止,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 四、根据上述一、二、三项被告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户名:吴晓丽;开户行:中国银行龙文区荣昌支行,账号:6222081409000102276。 五、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条件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按实际购房款621510的0.003%计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逾期办证违约金。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吴晓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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