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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乌珠穆沁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52668****83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424民初2013号
    案号 (2017)内0424执10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7-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0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058.7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原告赵久成返还被告吕晓东140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00,鉴定费1800.00元,保全费100.00元,上述由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15.50元,由原告承担1249.5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原、被告各负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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