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统罚决字〔201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岭市风景旅游开发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的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依法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稽查,查清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5月13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补充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指标数据实际应为0千元,而你单位在2018年2月13日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中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指标数据为1137千元,违法上报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指标数据1137千元,违法上报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大于100%。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8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出具的缴款书到农业银行温岭支行营业中心缴纳罚款。农业银行温岭支行营业中心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国际大酒店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1 |
决定机关 | 市统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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