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浔)安监罚〔2019〕J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13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内部分电器线路非防爆、甲苯输送泵非防爆、甲苯储罐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周知卡等安全隐患。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3100000252865600****,开户银行: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3 |
决定机关 | 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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