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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长处〔2021〕0520210006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5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