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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肥西)食药监处罚(2018)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7.1条的规定,即“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识形式参见附录C)。”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即“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当事人上述销售饮料瓶身颈部均隐约看到有生产日期格式的字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
    行政处罚内容 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肥西名邦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一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9
    决定机关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