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法码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晓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177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初字第0643号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004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05 |
发布日期 | 2015-05-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法码康公司应支付软件公司2011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36768.3元、2011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028.5元、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费12245.09元,合计262041.89元。法码康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14年7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7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15年1月20日支付80000元,2015年2月20日前支付76041.89元。 二、法码康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则须另行支付软件公司违约金30000元,且软件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231元减半收取2616元、财产保全费1290元,合计3906元(此款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法码康公司负担。法码康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前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906元直接支付给软件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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