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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07****51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9433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3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浩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及—5—利息(其中2019年4月1日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均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平帮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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