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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耀华福裕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875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3民初1528号
    案号 (2018)冀02执6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耀华福裕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索微粉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索微粉碎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被告河北耀华福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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