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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73****56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3民初3554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涵江区大洋乡瑞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兔洋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满长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院埔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瑞云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崇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莆田市瑞云山凤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莆田市瑞云山凤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涵江区大洋乡瑞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兔洋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满长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院埔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瑞云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崇兴村村民委员会扶农基金共计110.25万元; 二、莆田市瑞云山凤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分批归还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涵江区大洋乡瑞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兔洋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满长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院埔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瑞云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崇兴村村民委员会扶农基金共计110.25万元,其中: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0.25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上述款项由莆田市瑞云山凤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归还给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户名为莆田市涵江区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开户银行莆田农商银行涵江支行,账号9040310010010000009771。 三、如果莆田市瑞云山凤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还款,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涵江区大洋乡瑞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兔洋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满长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院埔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瑞云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崇兴村村民委员会愿意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莆田市瑞云山凤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涵江区大洋乡瑞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兔洋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满长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院埔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瑞云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崇兴村村民委员会可就尚未归还的款项及该款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为14722.5元,减半收取7361.5元,由莆田市瑞云山凤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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