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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4****52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1118号
    案号 (2019)津02执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9年3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剩余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5日的罚息504700元,并以3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固定年利率6.5%加收50%的罚息标准计付); 二、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案件调解结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162元,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天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柴德希、柴忠强、姜文建、杨彪、张淑军分别对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天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柴德希、柴忠强、姜文建、杨彪、张淑军未按照上述约定的任意一期时间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权就上述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六、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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