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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市监处〔2021〕60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中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价格欺诈行为,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1
    决定机关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振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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