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0209****12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民终560号 |
案号 | (2020)皖1502执17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中创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特灵科技公司工程款156026.4元。二、驳回安徽特灵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安徽特灵科技公司负担155元,安徽中创科技公司负担1700元。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空调系统的使用,安徽中创科技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是2017年6月,一审对此采纳并无不当。涉案工程完工之后,已实际投入使用,安徽特灵科技公司向安徽中创科技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同时质保期已满,因此安徽中创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逾期,安徽特灵科技公司称由于增加室内隔断影响工期;关于工程质量,安徽中创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该类争议可以独立解决,安徽中创科技公司对此未提出明确诉请,故该项辩解不能对抗工程款支付。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5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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