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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玉山县文琴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占祥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49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崂民二初字第563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玉山县文琴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2877.69元、利息人民币3627.31元; 二、被告玉山县文琴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12877.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三、被告占祥文、占小琴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被告玉山县文琴家电有限公司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占祥文、占小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山县文琴家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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