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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87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18002号、(2018)粤03民终4700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88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盾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03018.3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以9118.7元、71840.9元、99471.5元、231664.2元、111149.7元、23904.3元、233356.5元、22512.5元为本金,分别从2016年9月1日、同年10月1日、同年11月1日、同年12月1日、2017年1月1日、同年2月1日、同年3月1日、同年4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4元,公告费450元,保全费4617元,合计17061元,由被告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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