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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河东应急罚[2020]监管-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河东区燕客隆食品超市: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3、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合计以上三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9
    决定机关 天津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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