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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邦盛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正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5987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4579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7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胜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352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35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从2016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扣除829.1元)、罚息(以本金35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从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复利(以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利息及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月计收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从各期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唐胜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律师费损失83389元。 (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9260)。 三、若被告唐胜泉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唐胜泉质押的保证金638511.04元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唐胜泉继续清偿。 四、被告章正红、毛永祥、俞美华、沈晓平、胡珊对被告唐胜泉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沈强、胡萍、吴江市邦盛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衣美丝绸有限公司、吴江市德佳丝绸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唐胜泉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编号为X201671948B0的《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本金最高额8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91元,由被告唐胜泉、章正红、毛永祥、俞美华、沈晓平、胡珊、沈强、胡萍、吴江市邦盛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衣美丝绸有限公司、吴江市德佳丝绸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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