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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宏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14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洛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洛执字第00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日期 2016-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还被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万元。2.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被告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拓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群声、段宏甫、关笑山、张巧苹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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