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良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420083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224号 |
案号 | (2017)鄂02执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日期 | 2017-03-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代偿款50,765,852.6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其中1,000万元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10,149,173.65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计算,164,680.62元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151,198.18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74,360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9,845,626.87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9,846,000元自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52,527.75元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10,482,285.57元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确认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B8JR18号、鄂B71812号、鄂B33333号、B81812号汽车的抵押权成立,并在15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对鄂B8JR18号、鄂B71812号、鄂B33333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17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对B81812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在5,70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向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确认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登记在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质押权成立;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在51,934,800元限额范围内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B8WW02号、鄂B73208号、鄂B74269号、鄂B74138号、鄂B72138号、鄂B73373号汽车的抵押权成立,并在92万元限额范围内对前述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郭中凯、郭耿光、郭炳葵均在8,0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对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向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7,00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对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在7,00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15年经营性收益享有受偿权;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2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港字第201111676号、建筑面积为137.06平方米,以及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港字第201111637号的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两处房产抵押权成立,并分别在479,710元、16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对前述两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鄂B1E219号、鄂B1M972号、鄂B1K009号、鄂B1M955号的4辆汽车抵押权成立,并在53万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确认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柯红艳所有的鄂BW1666号汽车的抵押权成立,并在15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确认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汪娅所有的2辆车牌号分别为鄂B8GW19、鄂BRJ76号汽车的抵押权成立,并在4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确认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对黄石鑫岳水泥厂所有的鄂B34169号汽车的抵押权成立,并在1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驳回黄石市担保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29.26元,由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郭中凯、郭耿光、郭炳葵、柯红艳、汪娅、黄石鑫岳水泥厂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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