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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381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33200元,当年度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次检查调整增加你单位2018年业务招待费233200元,调整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240820元;调整减少你单位2018年福利费233200元,调整后福利费发生额115300.5元。经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列支限额调整,以上共计调增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49171.22元。本次检查中查补的印花税1715元予以税前列支,综上2018年你单位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194007.3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194007.3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调整为2194007.3元。你单位2018年3月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8300000元;2018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26000000元;以上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2018年3月印花税415元、2018年10月印花税13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款1715元处以50%的罚款85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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