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佳彬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571****60X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1民初4364号 |
| 案号 | (2019)湘0111执恢54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 4 107 857.7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18年2月23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为280 542.35元,2018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强、李曦对被告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支行对被告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450 000元单位定期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 4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 96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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