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1086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995号
    案号 (2019)湘0102执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 二、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利息8700元; 三、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2日为150964.91元,2018年7月3日及其之后的罚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复利(复利计算至2018年7月2日为4141.91元,2018年7月3日及其之后的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010账户内的保证金5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彬、李秋洋、杨强、李曦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由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彬、李秋洋、杨强、李曦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6079元,由湖南省湘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彬、李秋洋、杨强、李曦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