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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67****60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4964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7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军、李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60368.16元、利息人民币11396.56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27日,之后的罚息以已入账未还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后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的罚息利率); 二、被告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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