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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67****60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5221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2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35734.8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5月21日为人民币31014.42元;罚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以未偿还贷款本金141645.77元为基数,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确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5月22日起以未偿还贷款利息31014.42元为基数,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确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上述基准利率如遇调整时,自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被告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4元,减半收取3502元,被告邓莉、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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